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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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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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新冠后心理问题?山东省卫健委印发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中的特色优势,改善新冠病毒感染后人群易出现的情志、心理问题,1月10日,山东省卫健委印发了《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中西医结合身心调适方案》,其全文如下。
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中西医结合身心调适方案
针对非重点人群的早期新冠病毒感染者,轻、中、重型病例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2022优化第二版)》《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阶段中西医结合医疗救治工作手册》中推荐的中成药或中药协定方进行治疗,重型及危重型病例出现精神心理病变时可联合急诊、重症医学科及精神心理科医师会诊。轻、中度病例出现身心病症时,在中医整体观念指导下,根据情志病的标本缓急,选择方药穴位心理治疗,身心共调。
一、中医调适方案
(一)方药调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2022优化第二版)》及《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阶段中西医结合医疗救治工作手册》协定方基础上,推荐辨证加选药物,口服和熏鼻并用。
1.焦虑恐惧,胆小梦惊,紧张自汗,辨证加选防风10g、贯众9g、茯神21g、制百合15g、制远志9g、北沙参15g、五味子6g。
2.情绪低落,忧思叹息,气短乏力,咽喉不爽,辨证加选柴胡6g、郁金15g、姜半夏9g、厚朴6g、紫苏12g、茯神24g、制远志15g、薄荷9g。
3.失眠心烦,梦多惊悸,头眩呕恶,食少痰多,辨证加选清半夏9g、陈皮9g、茯苓15g、枳实9g、竹茹9g、黄连3g、制远志9g、柏子仁15g。
4.入睡困难,心烦咽干,心悸多梦,头晕耳鸣,腰膝酸软,潮热盗汗,辨证加选黄连9g、黄芩12g、白芍15g、阿胶9g、鸡子黄2枚。
5.夜间难寐,昼日神倦,纳食减少,心下痞满,神情恍惚,辨证加选清半夏9g、秫米30g、茯神24g、柏子仁18g、神曲12g。
6.疫邪劳复,心神不安者,疫邪已退,脉证俱平,梳洗沐浴,多言妄动,发热,前证复起,脉不沉实。辨证选方茯神24g、酸枣仁15g、当归9g、制远志9g、桔梗21g、白芍9g、生地黄15g、陈皮15g、龙眼肉9g、甘草6g。
7.养神定志颗粒。在新冠病毒感染中医临证中,根据疾病阶段疫病与情志病症的标本缓急,辨证选用养神定志颗粒方药,形志共调,防治康一体,既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的焦虑、恐惧、紧张、失眠等情志异常,又能减轻瘟疫外感兼以清利头目症状,达到躯体与心理、生理同步康复之目的。
功能主治:补益肝胆,坚志助勇,兼以清利头目之效。用于新冠病毒感染过程中,或对某种事物或特殊环境应激过度,产生异常强烈的焦虑、恐怖、回避、不寐。症见畏恐易惊,紧张自汗,睡眠不宁,多梦,冲动易怒,手足欠温,头目不利等证候者。
用法用量:餐后温水冲服。4-14岁,一次1袋;14-18岁,一次2袋,一日2次;18岁以上成人,一次4-5袋,一日2次;或遵医嘱。
(二)针灸外治。
1.针灸
虚证用补法,实证用泻法。
(1)惊证应急。针刺,泻水沟、内关、神门、少商;留针30分钟,每日一次。
(2)焦虑恐惧。针刺,泻内关、合谷、行间、风池穴,补神门、肾俞、太溪;留针30分钟,每日一次。
(3)疫后头痛。针刺,泻风池、风府、列缺、支沟、太冲;留针30分钟,每日一次。艾灸,风池、太阳穴;每次40分钟,隔日一次。
(4)疫后神倦乏力。针刺,补中脘、下脘、气海、关元,太溪、足三里;留针30分钟,每日一次。艾灸,神阙、足三里;每次40分钟,隔日一次。
(5)疫后胸闷憋气。针刺,泻内关、太冲、神门、膻中穴、膈俞穴、补足三里穴、中府穴;留针30分钟,每日一次。艾灸,膏肓、肺俞;每次40分钟,隔日一次。
(6)疫后失眠。针刺,平补平泻神门、内关、百会、四神聪;留针30分钟,每日一次。
2.耳穴压豆
(1)焦虑恐惧。取穴心、肾、脑、神门、皮质下、肝;每次按压3分钟,每日3次。
(2)孤独抑郁。取穴心、交感、皮质下、神门、肝、脾、肾;每次按压3分钟,每日5次。
(3)疫后头痛。取穴枕、膀胱、肾、神门、交感、皮质下、头痛1穴;每次按压3分钟,每日5次。
(4)疫后神倦乏力。取穴肝、脾、肺、三焦、内分泌;每次按压3分钟,每日5次。
(5)疫后胸闷憋气。取穴心、肺、肝、肾、神门、胸椎、交感;每次按压3分钟,每日5次。
(6)疫后失眠。取穴神门、心、脾、肾、皮质下、枕、交感、内分泌、神经衰弱点;每天自行按压2~3次,每次每穴30秒。
上述治疗隔日进行1次,5次为1个疗程。
3.香薰。紫苏叶、贯众、艾叶、款冬花各60克,煎汤薰蒸或香囊佩戴。
二、心理调适方案
积极沟通,增强信心,坚定意志;支持引导为主;配合情志疏导,语言劝说,释疑解惑,澄心静默,暗示从欲,移精变气;八段锦,太极拳,志意调适音乐疗法,劳逸结合;必要时精神科会诊。
1.呼吸调节法
当出现不良情绪时,闭上眼睛,深吸气,然后把气慢慢呼出来;再深呼气……如此持续几个循环,呼吸会变得平稳,人也平静下来。
2.转移法
将注意力从消极情绪的事情上转移开,去看看书,听听音乐等,或者想想曾经让自己开心的事情,就会积极起来。
3.拍手法
手掌心相对,简单的拍来拍去,却是有名的“声纳气功”。通过疏通经络,震荡脉气,加强血液循环,从而提高人体免疫功能。
4.正念冥想
有意识地将注意力投注于当前内在或外部的体验上,并不加评判地接受自我调节的方法,让身心放松。
如抑郁、焦虑等不适情绪持续存在,不要沮丧,及时向心理热线及专业医生寻求帮助。
三、西医调适方案
感染新冠病毒后出现意识障碍(谵妄)、失眠、精神病性症状、情绪症状和行为紊乱等精神症状,必要时可考虑使用镇静催眠药、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等对症治疗。
1.伴发焦虑、失眠症状时,劳拉西泮、奥沙西泮、艾司唑仑、咪达唑仑和阿普唑仑等苯二氮 类镇静安眠药作为首选。
2.急性创伤经历的患者建议选用具有抗组胺作用的抗抑郁药(如多塞平6-12mg)或抗精神病药(如喹硫平6-12mg)镇静催眠。
3.呼吸抑制患者伴发的入睡困难、夜间易醒或早醒,首选佐匹克隆和右佐匹克隆等抗焦虑和致肌肉松弛作用弱的非苯二氮类药物。
4.抑郁情绪严重者可出现强烈的自杀企图和行为,要及时给予抗抑郁药治疗。伴有明显焦虑、失眠,早期可联合苯二氮类药物;伴有明显迟滞、缺乏动力的患者,可选择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s),伴有失眠的患者,可选择曲唑酮或米氮平晚上服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